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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0]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程序

  符合财税[2009]123号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级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时间

  (一)2010年初次申请的。

  非营利组织于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鉴于财税[2009]123号于2009年底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满足非营利组织从2008年起开始享受此资格的需要,2010年,财政、税务部门将分别认定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请非营利组织提供申请享受资格的起始年度的前一年度相关材料。

  (二)2011年以后提出申请的。

  自2011年开始,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财税[2009]123号第三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设立或登记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四、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原则上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确认并公布一次。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主管的,由相应级次的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主管的,由相应级次的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税[2009]123号第五条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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